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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与破产重整衔接审判

作者:admin  日期:2014/4/27 14:16:27  阅读:4389

建德市金太阳假日宾馆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积极探索执行程序与破产重整衔接审判新机制

 


【裁判要旨】

一、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注重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工作,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人,尽量疏导当事人按破产程序予以“一揽子”解决,畅通破产案件受理渠道。

二、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平衡各方利益。

三、探索破产案件简易化审理,为破产审判提速增效。

四、借助社会各方力量,破解破产案件中的一些社会性难题,以求得破产案件顺利审结。

【案例索引】

建德市人民法院(2012)杭建商破字第2号(2012年2月7日)

【案情】

申请人:建德市新安江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新安江合作社)。

被申请人:建德市金太阳假日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公司)。

金太阳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6日,注册资本666万元,由汪裕、郑静华共同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75.5105%和24.4895%。该公司主要从事住宿、公共浴室、大型餐饮等业务,其营业场所系租赁建德市新安江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政法路2号的楼宇。

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汪裕在其他项目上的过度扩张,导致汪裕本人以及金太阳公司发生巨额债务。表现在公司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房屋租金等债务。据金太阳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反映,至2011年10月,公司累计亏损6371749.72元。

2012年1月19日,申请人新安江合作社以被申请人金太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建德市人民法院申请对金太阳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法院于次日通知了被申请人金太阳公司。被申请人金太阳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

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据被申请人金太阳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反映,该公司累计亏损总额已达6371749.72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申请人新安江合作社提出对被申请人金太阳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故于2012年2月7日裁定受理新安江合作社对金太阳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指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金太阳公司管理人。

【审理】

金太阳公司破产案涉及债权人众多,破产案对社会稳定影响较大。建德法院为顺利审结此案,精心组织,指派具有丰富破产审判经验的资深审判员负责审理。经对企业债权债务梳理、市场发展前景分析、投资意向初步调查等前期工作,建德法院确定了“实行简易审理、寻求司法重整、促进继续发展”的工作思路,希望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挽救企业,努力实现多方共赢。2012年3月27日,建德法院主持召开了金太阳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了初步核查,表决通过了管理人制作的金太阳公司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管理人报酬及中介机构费用方案。选定了金太阳公司债权人委员会。

此后,法院以及管理人开始对重整投资人进行遴选。遴选采用重整投资意向人公开申报、分别审核的方式进行。2012年6月7日,金太阳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如期举行。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分职工工资及相关债权组、税款组、全额清偿的普通债权组、一般普通债权人组、出资人组等五组进行分组表决。该重整计划获得各组高票通过。管理人就重整计划提请建德法院裁定批准。建德法院经审查认为,管理人提交的金太阳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投资人已将清偿债务款项全额汇入管理人银行帐户内,保证了重整计划的实施;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亦已表决通过。因此,管理人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2年6月8日裁定批准了金太阳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金太阳公司重整程序。该案的审理用时仅4个月,取得了明显成效。而且,据了解,该案是我省采用破产简易审方式审结的第一案。建德法院的具体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与破产相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自2010年起,建德法院受理以金太阳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9件,尚未履行的债务总额高达800余万元。

建德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以金太阳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采取了冻结公司银行存款、提取公司营业收入、搜查、责令提交企业财务账册资料等措施,可谓措施穷尽,但收效甚微。执行局经初步审查,认为该公司已经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重整的条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曾考虑过采用执行清算的方法解决债务纠纷;但由于该公司系租赁他人房产进行经营,主要财产如果与房屋分离处置,将大大贬值,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利,效果很差。而且,执行过程中曾有不少案外人表示愿意接盘经营。为此,执行局与该院民二庭进行了多次会商,最终商定对金太阳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经疏导,金太阳公司的主要债权人新安江合作社向建德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金太阳公司进行司法重整。

由于执行阶段的工作到位,破产立案后不久,管理人顺利接管了企业。

二、依法审定债权,稳定债权人情绪

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核债权。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为人民币3756万余元;经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债权共82笔计人民币2608万余元,其中,职工工资及相关债权1笔计44万余元、税收债权1笔计30万余元、普通债权80笔计2577万余元。

审定过程中,部分债权人情绪不稳定,建德法院及管理人做了大量的解释疏导工作,赢得了他们的认同。 

三、多方联动策划,推动破产重整

在建德法院执行以金太阳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曾经有案外人想整体买受金太阳公司进行经营。破产受理后,建德法院敏锐地捕捉到这一信息,加之金太阳公司地处闹市区,非常适宜进行商业项目,故确定了重整金太阳公司的办案思路。为此,建德法院与当地政府、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管理人进行了适度的沟通,经多方联络,最终确定了对金太阳公司进行重整的大方向。

四、审慎选定重整投资人,确保重整一次成功

重整能否取得成功,投资人极为重要。为此,建德法院对投资人进行了细致的遴选工作。采取申报→粗选→调查→审定→报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等程序进行筛选。先由有投资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就重整投资款数额、营业投资款数额、吸收原企业员工人数、重整后的营业额、税收、利润以及重整投资款来源等主要事项提出各自的方案。法院和管理人选定其中申报的重整投资条件相对较好的前五位为考察对象。接下来由法院和管理人对该五家意向投资人进行资信调查,主要是对该五家重整投资意向人的实力进行调查:一是调查工商登记资料,了解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二是调查该五家单位有无涉诉情况,是否是信用黑名单企业。通过资信调查,法院及管理人最终确定其中重整投资条件相对较好的前三位为预选对象。然后,法院和管理人就该三家重整投资意向人分别征询新安江街道、债委会的意见。在没有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和管理人在三家重整投资意向人之间公开各自的重整投资条件以及考察情况,并告知三家重整投资意向人必须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前将所承诺的重整投资款打入管理人的账户,否则,视为放弃参与重整的机会;最终谁家获得重整投资权利由金太阳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会前,三家重整投资意向人中,只有报价最高的建德市新东方商务大酒店的投资人方志惠将承诺的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000万元打入管理人账户。

五、落实重整计划,投资人顺利接管债务人财产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了管理人提出的重整计划。建德法院于2012年6月8日裁定批准了金太阳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金太阳公司重整程序。重整投资人方志惠接收债务人金太阳公司资产和财务资料、企业档案。建德法院裁定将金太阳公司的股权零价转让给方志惠。现投资人开始着手对金太阳宾馆进行装修,预计投入人民币1500万元,力争在今年国庆长假前开张营业。

【评析】

该案审理中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

一、借助社会各方力量,破解破产审判难题

破产案件审理是个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比如职工稳定、社会稳定、产业政策等诸多方面问题,还需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以及社会各界的配合方能顺利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要求“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一定要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虽然企业破产审判应走市场化的道路,由司法主导,政府不应作过多干预。但在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等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制度措施还不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对于企业破产所带来的各种经济社会问题,政府需要适当介入。企业破产需要党委、政府履行三大基本职责:维护破产秩序、提供社会保障和政策支持。因此,建德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主动寻求党委的领导和政府支持,在破产法律框架内,正确适用法律,充分运用党委和政府手中的各种优势资源,妥善处理疑难问题;确保破产审判得以顺利进行,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注重执行与破产的衔接,畅通破产案件受理渠道

任何一家企业的倒闭,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危机之初,体现在人民法院的往往是个案的诉讼和执行,然后逐渐演化为批案的诉讼和执行。执行部门对被执行企业是否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状况,应有前瞻之判断,不能就案办案、机械执行,否则会造成先诉的债权人全额得到清偿或大部分得到清偿、而后诉的债权人分文不能清偿的不公平现象。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人应尽量采取破产清算的手段予以一揽子彻底解决。建德法院对这种现象关注较早。为加强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2011年建德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做好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工作的通知》、《执行资不抵债企业处置办法》。为完成二种不同程序的对接,建德法院的具体作法:①先由执行部门针对债务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甄别,对于所涉案件数量较多、各类债权人之间矛盾易激化的企业,责令其提交财务报表,以初步确定其总体资产及负债情况;②经初步审查,认定企业可能具备破产原因的,执行部门与审判业务庭进行会商,对企业是否可进入破产程序作进一步的审查;③对经会商后确定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执行部门制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留守方案,确定留守人员,向政府劳动保障、企业管理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责令留守人员看管好企业资产,及时保全企业的财务帐册,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破产前审计;④破产案件受理前,执行部门对债务人少量的、不宜长期保存的且不影响整体资产处置的零星资产进行公开处置,以解决在执行留守方案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费用;⑤对债务人或债权人做好分析、引导工作,提出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申请。

建德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以金太阳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一系列案件中,发现金太阳公司已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境地,根据制度要求,执行局及时与专门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民二庭进行了会商,确定了设法对金太阳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处置方案。在确定对金太阳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同时,共同做好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为重整顺利进行创造了有利条件。一是及时采取措施对公司财产、财务账册等进行了保全,保护了企业核心资产。二是与当地街道办协调,由街道办垫付职工工资,稳定职工情绪。三是引导主要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三、发挥债权人会议作用,平衡各方利益促共赢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构,其通过对破产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对破产程序的监督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①。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对内它负责协调、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成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对外通过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建德法院在审理金太阳公司重整案件中,遇到了一个难题。债权人之一的新安江合作社是金太阳公司经营场地的出租人,其与金太阳公司之楼宇租赁合同的期限为20年,当初约定的租金明显低于现行市场价。合同至今只履行了6年,如果破产清算,新安江合作社可以收回楼宇重新招租,租金必然提升,即使目前尚欠的租金分文收不回来,损失也可以从重新招租的租金中得以弥补。所以,新安江合作社一度不同意重整。法院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之大局出发,要求新安江合作社同意重整。新安江合作社认同法院保护大局利益的做法,愿意牺牲部分利益换得社会稳定。但是,新安江合作社提出一个前提条件,就是金太阳公司尚欠新安江合作社5104018.48元普通债权必须得到全额清偿。由于金太阳公司是租赁新安江合作社房产进行经营的,如果破产清算,金太阳公司的财产将大大地贬值,即使在金太阳公司装修资产不被拆除、按现状维持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变卖所得资产总额也只有人民币1916451.29元,而重整可供分配的资产达1000万元。管理人进行了测算,如果破产清算,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0.96%;而重整,即使新安江合作社5104018.48元普通债权给予全额清偿,其余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也能够达到13.05%。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普通债权应一视同仁,但重整的确对债权人更有利。这是一对矛盾。建德法院决定把这个难题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来,把两种方案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是破产清算还是重整?最后,债权人一致选择了重整,难题迎刃而解。

四、实行简易审理,为破产审判提速增效

企业法人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而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企业法人因各种原因停止运营后并未依法清算清理。对处于“休克”状态的企业的处置,大多数法院喜欢采用执行清算的方式而不喜欢采用破产清算的方式。《企业破产法》并未真正发挥其作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所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太繁琐、太复杂。而破产重整更是运行成本高,程序复杂的制度。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实务界提出了破产简易审理的讨论。省高院今年也提出了“市场导向、司法主导、简易审理、执破结合”的破产审判工作要求。建德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支持和指导下,就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与管理人、债权人沟通以及如何解决破产审判的程序繁杂、诉讼时间过长等问题开展了调研,决定对破产财产数额较小、债权人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破产案件,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框架内探索简易审理程序。在金太阳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中,尝试采用简易审理机制:一是实行独任审理,指派具有丰富破产审判经验的法官担任承办人。二是在合法前提下缩短审理期间,简化债权申报、重整方案制作等程序,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三是鉴于破产管理人在杭州,来回建德,费时费力费钱的情况,法院建议管理人将债权债务核查清理等辅助性工作委托给企业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处理,减少破产管理人往返造成审理时间的延长及破产费用的增加。此外,管理人费用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减半收取,减少案件诉讼成本,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

通过各方的努力,金太阳公司重整案在短短的四个月即取得成功,其中,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和破产简易审理机制功不可没!

撰稿人    建德市人民法院     沈小明

 

① 蒋黔贵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中国市场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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